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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为员工买社保会有哪些风险呢?丨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1年1月1日入职M公司,每月工资24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M公司未为陈某购买社保,但每月向陈某支付了500元用于购买社会保险。陈某因怀孕自2014年5月1日起未到M公司上班。后双方发生劳动纠纷,陈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陈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诉求

1、要求M公司为其补缴社保

2、要求M公司赔偿因未购买社保给其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1、不予受理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

2、M公司支付陈某因未购买社保给其造成的社保待遇损失7732.6元。

案情解析 01为什么法院不受理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对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对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事由产生争议的,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02公司应该赔偿未购买社保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给陈某社保待遇损失7732.6元是因为公司没有为陈某购买社保,虽然每月支付给陈某500元社保补贴但这并不能免除其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并且公司没有购买社保的行为导致陈某在生育时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给陈某造成了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以下案件,公司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员工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在这类案件中,员工如果在公司未购买社保期间发生了工伤、生育等事件又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的都是其损失的体现,公司都需要对相应的社保损失进行赔偿。

案外拓展

除了赔偿未为员工购买社保给其造成的损失,公司没给员工购买社保还可能面临哪些风险呢?

1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员工如果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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